| 一,凡外商到我县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所得税在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期满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已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其中,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有同级财政服帖已相当于企业已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6至第10年为50%,其土地出让金按公布的县基准地价的60% 计价 。
二,对外商收购县属及其以下乡村办中小企业全部产权的,价格优惠30%,并按实交契税额,由财政全额补贴收购。收购县属及其以下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降低 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出让金。
三,外商新办从事园艺业的企业以及"种 、养 、加 "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征收企业多的水,并由同级财政补贴已相当于企业已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6至第10年为50%。对在新开发的荒地、滩涂、睡眠上从事种养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其投产运营5年内,并由同级财政补贴已相当于企业交纳的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的100%。
四,外商新办基础设施等项目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上上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获利年度起,头5年由同级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已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6至第10年为50%。
五,对外商投资新办的运输、仓储、货代,旅游设施等三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同级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已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第3至第5年为 50%。
六,凡工业企业创汇开发性农业项目外方增加注册资本的,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按国家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企业所得税的40%款项,其中直接再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其他企业的,由同级财政补贴相当于再投资部分已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
七,荒滩,荒地,荒水的出让或租赁价格除享受上级优惠政策外,还可给予特别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