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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郑先生关于在大陆签合同的公证问题

2005年03月30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北京台商郑先生问:我在大陆签订了合同后,是不是经过公证才会比较有保障?公证的手续是哪些? 答:台商在大陆签订了合同后,进行合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台商对大陆有关法规、政策不十分了解,可通过公证员对其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上的帮助和把关,以确保合同的真实、合法性;另一方面,出于对合同安全的考虑,可通过公证机构对合作方的法律资信、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提高合同履行的安全性,尤其是当合同金额巨大或内容涉及不动产、抵押贷款、建筑工程、招标、企业承包租赁、兼并和土地使用权、票据、企业产权等权利转让、技术转让时,公证更是这些合同在大陆生效的前提条件。在大陆,经过公证的合同不仅在法律上更安全可靠,而且在履行上也更有保障。这是由大陆法律、法规赋予公证的三个法定效力决定的: 首先,根据大陆胡关地方法规和专门法规的规定,公证是一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条件。如上述涉及不动产、土地、抵押、权利转让等变动的重大经济、技术、劳动合同,必需经公证才能生效。 其次,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公证的事实、法律行为和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在大陆、民事、经济纠纷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自己,因此在交易中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的体现就是进行合同公证。经过公证的合同、文件在发生纠纷时,大陆法院可以直接采用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不必另行查证。台商可以通过合同公证避免自己受到损失,保护自己的佥权益不受侵害在纠纷无法避免时,也会因已做过合同公证而取得原始证据,掌握在大陆法院诉讼的主动权。 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可依法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法院得要据不发事人的申请,依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对债务方的相关财产予以执行,用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大陆办理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当事人须向其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经济公证申请表。 (二)须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1、如申请人是在台湾设立的企业,需提交经台湾有关机构公证的当事人法人资格证明;在大陆设立的台资企业,需提交在大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若申请人是个人则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悠扬,若前往办理公证的是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则需提交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合同文本。4、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证书和技术资料,如涉及专利转让或技术转让的合同,需提供专利证书和相关技术资料;涉及担保的合同,担保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和担保人的签署的担保书等。5、提交其他有关材料,如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资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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