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指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外、省外和港、澳、台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客商。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外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三来一补、租赁、参股、收购企业产权及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来我县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外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港、澳、台、海外侨胞和国外客商同时享受国家、省税收优惠)。
(一)凡兴办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全返;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全返;对兴办农业产业化企业,十年内企业所得税全返。
(二)对兴办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设施、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市场开发项目,十年内企业所得税全返。
(三)凡购买停产或亏损企业,择优录用原企业职工50%以上,前五年,增值税县本级部分返还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用地优惠。
(一)兴办生产型企业,土地征用除收取土地征用费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企业投产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如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标准为2-8元/年.平方米,租赁费标准为3-8元/年.平方米。
(三)投资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政府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投资方是经营性的,3-5年免收土地租赁费。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外费优惠。凡县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前二年免缴(证照工本费除外),第三年开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七条 凡外商在我县工业园内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 税收优惠: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企业和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全返(其中高新技术企业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全返),3年内每年新增县本级增值税的50%用于奖励该企业扩大再生产;凡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财政按当年该企业上缴本级财政所得流转税的50%安排支出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税外费优惠:园区内所有企业免缴本级权限内的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证照工本费除外),非本级权限内的从低收取。
(三)土地优惠:园区内工业用地在每亩支付1万元补偿费后,实行土地全送,使用年限可达40年,企业建成投产后,发给土地使用证。如采取租赁办法获得使用权,每年每亩交500元使用税,使用年限可达40年。
(四)财政扶持:县财政每年从城镇建设维护费中,专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工业园区超前提供通路、通水、通电。
(五)户口优惠:凡工业园区内投资业主,负责解决全家户口(指核心小家庭)农转非,并负责按当地居民平等待遇就近解决其子女入托、就读。
(六)手续优惠:凡进工业园区办厂的,所有审批手续由县工业办组织实施一站式办公,并在一周内办妥,所办各种手续均只收工本费。
第八条 对县外客商提供优质服务
(一)实行项目代办制,审批手续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集计委、工商、财政、国土、地矿、环保等相关部门一次性办理,在外商提供资料齐全后,属审批权限内的,每个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我县对口部门统一代办。如职能部门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致使项目流失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降、免职处理。
(二)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各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办法。企业按县政府核定的规费总额分季交县收费局,收费局按计划拨付给各部门。部门只为企业提供服务,不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挂牌重点保护。除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了解情况,须经县招商局备案、同意方可。否则,视同“三乱”行为论处;执法部门对外商企业及法人实施处罚,单位负责人应先报请分管工业和分管政法的县级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损害企业利益和外商投资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四)对外资企业高级职员,发放“特别监督卡”,对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实行监督。
(五)县招商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投诉电话:3222210 3245779,受理投诉原则上3日内回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所发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