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其它投资领域均向投资者开放,单位和个人不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实行行业垄断。投资者可以货币、实物、技术及其它财产权来我县投资。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应缴政策性税费、征用土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之和。
第五条 投资者征用土地,除上缴省市政策性税费、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补偿费外,可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第六条 工业用地(同宗土地只有一个用地者)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用地10亩以内),土地出让金(农土资金除外,下同)县本级留成部分的三分之一奖给投资者(先征后奖。超过规定用地面积20%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全征;超过规定用地面积20%以内含20%的,所奖土地出让金县本级留成部分按比例扣除。下同)。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用地20亩以内),土地出让金县本级留成部分的三分之二奖给投资者。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亩平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6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给投资者。
第七条 在太子庙工业园区投资新建工业企业(项目),征用土地按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入额实行优惠。
1、固定资产总投入1000万元以上,占地总面积亩平投入6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给投资者外,每亩用地政府奖励2万元。占地总面积亩平投入以60万元为基数,亩平投入每增加10万元,每亩用地政府奖励2500元;亩平投入每减少1万元,每亩用地政府奖励减少1000元。亩平投入4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全征。征地价格投资商负责部分最大优惠为零价格。
2、工业园区的土地,可作价入股参与投资,土地价格为法定评估价。土地使用权限为40年,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以项目收益分红体现。
第八条 在太子庙工业园以外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且亩平固定资产投入6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投资新建印染、服装企业(项目)和珍珠、蔬菜、杨树、水产品等精(深)加工企业(项目),享受第七第土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办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给。
1、在县城第三次规划修编建城控制区内用地,原则上不给予特殊优惠。在县城第三次规划修编建城控制区外用地,固定资产投入1000-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县本级留成部分的三分之一奖给投资者;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本级留成部分的三分之二奖给投资者。
2、新办专业批发市场和仓储企业享受第七条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享受工业项目用地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农业开发项目用地,可租用,由投资者与土地承包户签订租赁合同及复垦协议后租用,租期最长50年。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者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征用土地,上年度土地租金计入土地出让金。开垦荒山、荒地、荒水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权可以寄存、转让、转租、抵押或入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新办股份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联营的,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纳农用地转用相关规费,可以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三条 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企业(项目)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用地,政府无偿收回。已出让用地不按规定用途和条件使用的,须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调整土地出让金,否则政府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追缴所奖励的土地出让金,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纳税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新办生产型企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留成;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县内规模以上农业重点产业企业,3年内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留成全额奖给企业。
第十五条 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获得称号起,5年、3年内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给企业。
第十六条 新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入使用后,5年内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给投资者。
第十七条 开发荒山、荒地、河滩、湖洲生产县定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给企业。
第十八条 新办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第一年增值税新增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奖给企业,第二年增值税新增(以上年度为基数,下同)县本级留成部分的70%奖给企业,第三年增值税新增县本级留成部分的90%奖给企业。奖金扣除征税成本。
第十九条 印染、服装企业(项目),珍珠、蔬菜、杨树、水产品等精(深)加工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增值税奖励政策基础上上浮10%。
第二十条 治理污染未达标的企业所得奖金必须用于企业治污。环保部门要指导、督促这类企业制定、落实治污方案,加强治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凭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依据给企业兑现奖金。
第二十一条 纳税奖励项目,必须在企业(项目)建成投产,且所缴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达到应奖额度时,再实施奖励。相同税种不重复给奖,奖金扣除征税成本。所有纳税奖励总额不能超过新增税收县本级留成,如果超过,先兑现企业,再兑现引进工业项目组织单位,最后兑现企业所在地。
第四章 规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太子庙工业园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申请行政许可,所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的(不含证照工本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二十三条 在太子庙工业园区以外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太子庙工业园区规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属县本级行政许可的,从备齐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须报上级审批的由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快捷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实行“各家费、一家收、分头拨”。企业按费负卡总额分季交县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按规定拨付给各部门。各部门必须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不再进企业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和一个县直单位联系,联系人(单位)的职责:向投资者介绍县情;宣传、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协调、处理项目洽谈、签约、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答复、解决投资者提出的有关问题;为投资者提供其它服务。
第二十七条 切实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向规模以上企业投资者和高级管理人才(经理、厂长层)发《贵宾证》。对持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事先应报请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级领导批准;司法部门对持卡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须报告分管政法和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级领导。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妨碍、干扰投资企业的生产和职员的生活,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损害投资企业权益的经济、治安、刑事等案件,司法部门优先立案,严厉打击,从快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延长我县支柱产业链条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可以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