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条龙”服务。
1、实行“一个窗口办事”。凡外来投资者来汝城投资置业,由县商务局和县政务公开办负责代办项目审批、发证、登记手续。
2、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需缴纳的规费,由县政务公开办事大厅统一收取。
(二)对外来投资项目用地、租赁厂房实行优惠。
1、投资项目用地面积的审批,具体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2号)执行。
2、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1年内竣工投产;1000-3000万元的2年内竣工投产;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3年内竣工投产。除研发性项目或遭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项目或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外,未达到此建设进度,并且推迟1年还未竣工投产的项目不享受本《规定》的用电、用水、收费、财税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验资为准。
(三)对外来投资项目用电、用水实行优惠。
1、优惠电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项目,企业生产、基建用电电价(含附加费)按以下价格优惠五年:①丰水期(4、5、6、7月)0.32元/度。②平水期(3、8、9、10月)0.4元/度。③枯水期(11、12、1、2):0.52元/度。国家电网电价调整时按比例调整企业用电电价。
2、优惠水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项目,企业用水水价按生产用水0.6元/吨、生活用水1元/吨收取。全县水价调整时按比例调整企业用水水价。工业项目优先供水,对用水大户实行优惠。月用水2万吨或年用水20万吨以上的优惠10%;月用水3万吨或年用水30万吨以上的优惠15%。
(四)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收费优惠。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它附属基建工程),实行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政策;有偿及技术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收50%以上。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五)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税收奖励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生产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享受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优惠;县外境内投资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税收,由受益地方财政按其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具体奖励办法是:从收益年起三年内奖30%。其中在工业园区办企业,三年内缴纳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税收按6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六)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质服务。
1、授予外来投资者“荣誉市民”称号,享受汝城县居民同等待遇。
2、凡县外投资者,由县政府发给“一牌一证一卡”。“一牌”即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一证”即外来投资者证(绿卡);“一卡”即外来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部门收费时,要在卡上登记,凡未列入卡上的收费项目或不符合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对持有“一牌一证一卡”的投资者,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注:摘自汝发[2003]1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