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促进荡然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指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区外投资者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及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来我区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外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一)凡兴办生产型和商贸型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企业区级部分的所得税或先征后返。
  (二)凡兴办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设施、基础设施、城市建设项目,五年内免收企业区本级所得税或先征后收。
  (三)凡购买停产、亏损、破产企业,择优录用原企业职工占实际用于50%以上的,三年内免收企业区本级所得税或先征后返。
  (四)凡兴办服务型企业,免征建安营业税50%或先征后返50%。
  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用地优惠。
  (一)兴办生产型企业,收取土地开发的直接成本。征用土地,免征区级部分所收税费或先征后返。租用土地,每年每亩租赁费500元包干,租期可以延至三十年。
  (二)投资企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20年,或作股金入股,可以不分红或分红留给企业扩大资本金比例。
  (三)工业生产型企业选址在乡村,利用村组集体土地或荒山荒坡的,由政府按政策收购后,可根据投资者要求,实行土地入股,每亩土地股价不超过1万元,也可实行土地租赁,每亩土地年租金不超过500元。对科技含量高、投资额大、回报率高的企业,由政府按政策征用或租用后,实行无偿送用。
  第六条 收费优惠。凡区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兴业,区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头两年免缴(证照工本费除外),属省、市必交的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七条 财政扶持。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奖金,用于工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工业园提前通路、通水、通电。
  第八条 户口优惠。凡来我区投资的业主,负责解决当地城镇户口,并按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就近解决其子女入托、就读。
  第九条 对区外客商提供优质服务
  (一)实行项目代办制。审批手续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集计委、规划、工商、财政、国土、环境等相关部门一次性办理,在外商提供资料齐全后,属审批权限内的,每个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我区对口部门统一代办,并按规定从速办结。
  (二)实行收费一票制。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各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办法。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实的规费标准进入区政务中心缴费,再由收费局按有关规定返还到有关部门。
  (三)实行挂牌保护制。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重点保护。除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外,其它任何和个人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工作,须经区优化办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条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土地、税收、费用、服务等,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结合有关政策,给予更多的优惠,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所发相关文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