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外地单位在本地以租赁柜台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单位所在地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本地协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合作协议,在本地办理《用工登记证》。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办法》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用工登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按照《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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