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
如购入的不动产作工业厂房之用可全部豁免. 当所租用的不动产作工业用途时可部份豁免, 若厂房设在澳门, 豁免期为5年; 若厂房设 在离岛, 豁免期为10年 (*)。
营业税
预先批给个案可全部豁免(*). 离岛的营业埸所享有50%的免税额(离岸银行除外)。
所得补充税
可享50%的免税额(*)。
消费税
工业用燃油免纳消费税(*)。
机动车辆税
供澳门政府机关使用的机动车辆、旅游车、集体运输车辆及货运车辆等免纳机动车辆税。
*记号豁免的给予,须由有关人士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列出的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条件:推动经济多元化; 对输往新市场的产品的增加有贡献; 在生产过程中能增加附产值; 对科技现代化有帮助。 申请书应在厂房兴建计划,扩展计划,重组或转型计划之前呈交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