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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经济局登记了的公司均可申请此项津贴。津贴需事先批准,一般是以本局组织的推广活动为主。所提供的资助范畴主要包括:
可获得全额资助项目:
- 展览场地的租金
- 摊位建造、安装及拆卸
- 摊位的装修
- 在展览期间,协助摊位的操作
- 商会的参加费用,其中包括商会代表的交通费。
(代表名额由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确定)
可获得支付百分之六十的费用:
- 印刷品(传单、目录、小册子等)制作费,最高可达澳门币40,000
- 视听材料的制作费,最高可达澳门币70,000
- 个别参与澳门以外的展览会的费用(包括摊位租金及装修费),最高可达澳门币60,000
可获得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
- 由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组织参加的国际性展览会或贸易代表团有关产品样板运输费,最高限额为空运20公斤或海运3立方米
- 每间企业经济客位来回机票2张,倘该机票是经设于本澳之旅游社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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