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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1.
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申报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业员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报送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申请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1.
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建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三)
外资企业
1.
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2.
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3.
拟设立外交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交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4.
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报送文件之日起,90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四)
外国企业在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1.
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企业简介;委任首席代表的委任书;首席代表个人简历、有效证件及登记照;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企业开业签证书;租房协议和产权证书;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文件之日起,7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外国企业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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