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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本市鼓励的工业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科教文卫项目、其新建生产经营场所,免交项目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费,属本市鼓励的特色旅游项目、优势商贸业项目,其新建、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减半收取项目建设市政配套费。
2、信息企业和高新技术信息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收报建费。
3、海南外来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发[1988]2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出口产品70%以上,不涉及国家配额的出口型项目,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国家出口配额的,由海南省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4、经济机构的派出审批权。国发[1988]2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海南省向外派出贸易机构和旅游机构,到海外办企业,均授权海南省审批,同时报外交部或国家旅游局备案”。
5、允许外来投资者购买、参股经营或承包、租凭经营海南的国有企业(特殊行业除外)和其它各类性质企业。
6、对技术先进型及产品出口型的外来投资企业,除税收方面优惠外,在用地、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7、经医药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鉴定为高新技术的国家一、二类新药品的投资项目,免交项目建设市政配套费。
8、鼓励医药企业、科研际和医药科技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按规定评估后,技术投资占注册总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企业被批准上市发行股票后,其技术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9、投资和购房入户。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号令规定,为在海口市投资、购房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提供将其户口或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户口迁入为海口市城市户口优待。
(南海明珠——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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