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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沪投资优惠政策

10/11/2004/08:41
华夏经纬网

    1.《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三年。第三条:对产品出口企业按本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仍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本市繁华地段外,自企业设立起的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起按规定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缴纳,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米二元五角。

  2.《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第四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待遇:

A.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
B.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促进出口创汇的;
C.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的;
D.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的。

  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老市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凡属上款规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章由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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