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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名称登记
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即申请名称登记。填写《名称登记申请书》和《名称登记表》各一份(不冠所在地名的名称为一式三份),并提交: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合营各方所在国的合法开业证明。经所在县(市)工商局查询签署意见,报市工商局审核。经批准后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应使用核准的中、英文名称。
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可由投资各方共同申请,也可由主办的中方企业申请。
申请开业登记
企业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工商局)领取)填写内容必须真实、详细,并由正、副董事长亲笔签署。申请日期写正式报送市局日期,需用钢笔填写,字迹端正,不得复印。
2、
填写《董事长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工商局领取)董事长应亲笔签字,其签字向登记机关备案;需委派单位加盖公章;用钢笔填写,不得复印。
3、 填写《联络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工商局领取),联络员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并与登记主管机关保持联络。
4、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 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用中外两种文字写成的,两种文本应同时提交;合同的所有附件也应同时提交。合同、章程签字人不是各方法定代表人,应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签字委托书。
7、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8、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9、
合营各方所在国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或政府登记注册机关出具的登记注册证明)香港地区合营者如属有限公司的,应同时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台湾地区合营者如为公司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公司登记证和盈利事业登记证。
10、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投资各方(不论中、外方)凡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投资的,都应提交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中方使用国有资产投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外方可提供由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用外文书写的应译成中文稿。
11、 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
12、
各方推荐正、副总经理的推荐书和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拟聘书。不论中、外方推荐的人员,均不得是已经担任其他企业职务的人员。
13、 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简历和照片,外方人员可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14、
其他有关部门证明。涉及征用土地的应提交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用电、用水应提交县以上消防部门同意证明;环境保护应提交县以上环保部门同意证明;涉及需要专项审批的项目或经营业务,需提交有关部门专项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申请企业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才能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中国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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