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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用人相关法规文件

11/16/2004/13:57
华夏经纬网

单位办理招工、用工以及退工手续

一、单位招工:

    各类用工单位招用职工必须通过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地址:苏州旧学前街33号,电话:(7275487)审核招工(聘)简章,发布招工信息,通过劳动力市场或经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招工简章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招(聘)工广告。单位招工,须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企业《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手册》以及招工(聘)简章。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由市劳动局就业处负责审批,通过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规定招收一定比例的城镇劳动力(含下岗职工),再到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所办理招用外地劳动力有关手续(地址:桐泾北路11号内,电话:8297969)。凡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都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就业调节金”(外省的每人每月35元,本省的每人每月10元)。

二、用工登记:

    单位用工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后,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单位办理职工用工登记手续需持:《录用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经录用单位盖章的个人《求职报名登记表》,被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签订并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上述材料,并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用工记载。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其《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用人单位无条件保管的,应委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管(地址:桐泾北路11号内城西职业介绍所,电话:5343206)。三、退工登记: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含开除、除名)职工,需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单位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时,需持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辞退(含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文件(一式四份),退工人员的《职工档案》,退工人员的《劳动手册》,单位的《苏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核实上述材料,并在《劳动手册》上做好退工记载。

苏州职业介绍机构一览表

名 称:苏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地 址:旧学前33号 电 话:67275487

名 称:苏州市城中职业介绍所 地 址:旧学前33号 电 话:67275482 招聘时间:星期二

名 称:苏州市城西职业介绍所 地 址:桐泾北路11号内 电 话:65349101 招聘时间:星期四

名 称:苏州市城东职业介绍所 地 址:东环路 电 话:67268920

名 称: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金鸡湖路夏园新村
电 话:67258176 招聘时间:星期三

名 称:苏州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地 址:狮山大桥西堍
电 话:68251814 招聘时间:星期六

名 称:苏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地 址:苏州旧学前街33号 电 话:67275482 67275487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办理手续

    (一)从1996年5月起,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号)明确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人员外,其他均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市、各县市及其以下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向苏州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地址:苏州体育场路4号,电话:5110130)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审批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央部属驻苏州市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向苏州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申报。苏州工业园区单位送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管理处初审,由工业园区直接到省劳动厅办理。

    (二)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经苏州市劳动局盖印的《申请外国人入境就业审批表》到外交部批准的被授权单位拟聘用的外国人发通知签证函,由用人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寄出签证通知函(原件)及就业许可证书(原件)。由来华就业的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签证通知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职业签证。

    (三)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应持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除外)、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
件到苏州市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证》,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四)《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和《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由省劳动厅外国人就业管理处统一印发。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经批准后,由省劳动厅外国人就业管理处、省辖市劳动局、聘用单位各执一份。

申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应提供的资料

1、拟聘用的外国人员履历证明;
2、聘用意向书(聘书);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单位申请):
4、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5、无犯罪记录;
6、企业营业执照;
7、企业批准证书;
8、企业验资报告。

填报《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应提供的资料

1、持就业许可证书;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书;
3、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4、有效签证;
5、二寸近期脱帽照片4张;
6、住宿证明;
7、时效:在入境后15天内。

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境外人员应聘、受雇于我市任何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均应视为就业,必须按本暂行办法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后方可合法就业。境外人员包括:
1、持F、L、G、C字签证来华的外国人,互免签证国家人员以及因改变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机关 收缴了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就业的境外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签发就业许可证:
1、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外国人持有效护照和签证;台港澳人员持我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入出境证件。
2、具有将要从事的工作所必须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3、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应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该受雇者而不易进行的某种工作,且该工作由境外人员担任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境外人员申请就业,须由聘雇单位向苏州市劳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聘雇原因和受聘雇者的有关条件,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单位聘雇的提交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申请就业者有效证件复印件;
(1)外国人为:有效护照和签证;
(2)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同胞回乡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入出境证件。
3、申请就业者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
4、受聘人员专业技能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申报证明;
5、近期同底正面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两张。上述证件资料经审查同意后,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或《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就业申请表》,到苏州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苏州体育场路4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由省劳动厅发给《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湾澳人员就业证》或《华侨回国就业证》。境外人员就业申请被批准后,聘雇单位应与受聘雇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主要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及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
(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用人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限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对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仍可按见习期制度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按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进行。
注:劳资人事管理及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请查阅《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文件汇编》,地址:苏州体育场路4号,苏州市劳动局劳动报编辑部内,电话:5212493。

企业工资支付主要规定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项目:技能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
金、津贴和补
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工资支付的水平:我市企业职工根据职工所在岗位(职位)及技能,对照《苏州市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参考表》执行。
(三)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四)工资支付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五)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注:有关企业工资的具体规定、发放标准和工资水平,祥见《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文件汇编》、《苏州市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联系地址、单位: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苏州市劳动局苏州劳动报编辑部,电话:65212493。(中国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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