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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1/16/2004/14:20
华夏经纬网

  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合同后,再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⒉1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合同均需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

  ⒊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⒋然后到主管海关提交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得到海关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后,再向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

  ⒌中国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⒍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1个月内,主动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企业或单位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⒎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过程中,海关、银行均不收取任何保证金,只是由银行根据海关的核准手续为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按加工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建立一笔台帐,仅仅是对进口料件金额的记录。

  ⒏加工贸易合同予以全额保税者,予以设立全额保证金台帐;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合同、章程确定的外销比例予以保税者,按保税比例设立保证金台帐。

  ⒐中国银行为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时,一份合同收取100元手续费,以支付办理手续所需的开支。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为一份合同申请开设一笔台帐,只向银行交付一次手续费。银行办理同一份加工合同项下的台帐变更或核销手续时不再另收手续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和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另收任何手续费。

  ⒑对保税区内企业和海关派员监管及与海关计算机联网视同海关驻厂监管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中国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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