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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按海关规定递交有关单证。
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时应递交以下单证:
⑴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
⑵原材料进口合同、成品出口合同;
⑶为确定出口成品单耗所需的必要资料;
⑷属于国家管制商品,需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
⑸外贸公司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⑹海关认为需递交的其它单证。
办理来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时应递交以下单证:
⑴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部委直属总公司备案金额和辅料备案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除外); ⑵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协议书);
⑶为确定出口成品单耗所需的必要资料;
⑷属于管制商品的则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
⑸海关认为需递交的其它单证。
⒉首次承接加工贸易的企业应交验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具体为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⒊加工贸易合同征免比例的确定以及保证金台帐的设立
⑴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予以全额保税;
⑵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予以全额保税;
⑶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
⑷100%外销企业予以全额保税;
⑸对不具备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其进口的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规定的比例予以确定保税额度。
⒋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在执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的延期、变更等事宜,除延期3个月以下,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外,应凭原审批部门的批准证明、变更合同以及有关单证到海关办理合同的变更手续,再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到银行办理变更、延期手续。
⒌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调入单位应凭购销合同、调入、调出双方企业的《登记手册》分别向调入、调出地海关申请,双方海关同意后,持有关单证在调入地海关一次性办结调入、调出报关手续。《结转申请表》有效期为3个月,超期未办理结转或延期手续的,自动失效。因故终止结转,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调入、调出地海关分别申请终止结转,并将有关关封、单证退回。对资信不良企业及重点敏感商品的跨关区结转按转关运输办理。
⒍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在加工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应递交以下单证:
⑴《登记手册》;
⑵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
⑶进口料件使用表;
⑷自报核销书面材料;
⑸其它有关单证。
(中国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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