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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津就业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在津就业的外国人放宽有效期限的规定是:在津实际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5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在津实际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3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上述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2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据介绍,在津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放宽有效期限的规定是:在津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5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在津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3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2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在津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2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华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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