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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津台两地的交流与合作,方便台湾居民来津投资、工作、学习、生活,不断优化天津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为天津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居民,放宽条件,签发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其父母、配偶、子女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一)在天津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在津投资超过3年,为天津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台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可签发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二)在天津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在津投资超过5年,为天津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台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可签发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三)对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可签发3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四)天津急需的台湾高科技人才,经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可签发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五)对台资企业驻津代表机构的代表,可签发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六)为津台两地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居民,经市台办推荐,并由市公安局确认后,可签发3至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七)在天津投资额在100万至500万美元的台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可签发3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八)在天津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台资企业的法定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可签发2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二、台湾知名人士和为津台两地文化、体育、教育等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居民,经市台办推荐,并由市公安局确认后,可签发3至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三、为方便台湾居民来津进行投资、考察活动,对确有意向在津投资的,由投资考察接待单位出具证明,并由市台办确认后,适情为其办理6至12个月暂住加注或多次签注。待其企业正式成立后,按照有关规定再办理相应的签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
四、为方便台湾学生特别是高学历学生在天津高等院校就读,给予相应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一)在津高等院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可签发3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二)在津就读的本科台湾学生,可签发2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五、为给寄养在津亲属处的台湾未成年子女及来津治病、探亲和在津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提供最大便利,可根据需要办理长期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或增加延期次数。
(一)寄养在津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及在津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确有需要的,可相应签发1至2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二)在津治病、探亲的台湾居民,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停留延期次数。
六、台湾居民办理证件签注手续,根据本人需要,可加急办理,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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