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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批
11/08/2004/13:50
华夏经纬网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下同)鼓励类中,以及不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之列的,凡不涉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的限额(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98]58号),由福建省审批,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市)审批。省直单位直属企业对外合资、合作的项目,由省直单位审批立项。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黄金勘探与开发、稀土、开发与利用的限额以下项目),按项目建设性质(基建或技改),分别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甲类的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省计委或省外经贸委审批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转报国家审批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于限制乙类的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按项目性质,其项目建议书由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计委或省经贸委上报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报国家计委或经贸委备案;合同、章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报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查后报国家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报外经贸部审批。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安居工程、普通商品房及写字楼、工业厂房等不涉及国家限制乙类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美元),由地(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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