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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婚姻登记

11/08/2004/13:51
华夏经纬网

结婚登记

l、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2)本人所有单位(科级)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者须提供离婚证件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3)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认证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离过婚的应提供经公证的离婚证件。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法院或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丧偶者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认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

(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赴台湾前婚姻状况证明;(5)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离婚登记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的,除分别提供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中(1)、(2)项外,还应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
    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期限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有问题请与厦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联系 咨询电话:0592-21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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