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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登记费新标准:经适房减半收取

05/04/2008/09:03
华夏经纬网

    从5月1日起,天津市房屋登记收费执行新标准,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减半收取。

    其中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据了解,此次新标准中普通住房收费标准没有变化,非住房登记费原来的收取标准是按照房屋造价的千分之一收取,此次调整之后房屋造价在55万元以上的非住房登记费将比原来少。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完)(记者刘连松)

稿源: 津报网-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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