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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宅气源发展费6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05/23/2008/08:23
华夏经纬网

    从6月1日起,天津市住宅气源发展费将实行新标准,新标准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中关于住宅气源发展基金和煤气增容基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非住宅建设项目和非民用单位(含个体经营户)需使用城市燃气设施,要求供气或增加供气量的,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用气量或申请新增用气量一次性交纳煤气增容费,其收费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米1500元。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完)(刘连松)

稿源: 津报网-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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