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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在华苑产业区投资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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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在华苑产业区投资的暂行办法
 

  1、为吸引中外投资者到华苑产业区投资,鼓励社会各界为华苑产业区引荐投资项目,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使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在华苑产业区、并在该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华苑产业区引荐投资项目的中介人和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3、工商登记注册在华苑产业区内,科技含量高,节约能源,效益好的企业,可享受优惠的土地出让价格。

  4、为华苑产业区引荐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中介服务成功的中介人,园区按投资者实际交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如果投资者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园区将根据投资者每期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分期支付中介人奖金。)

  5、每个投资建设项目只限一个中介人或集体,由园区招商办公室征求投资者意见后登记确认,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奖金。

  6、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财政局全部返还其上缴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其上缴所得税的50%。

  7、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财政局全部返还其上缴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六年返还其上缴所得税的50%。

  8、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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