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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抚州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以及市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来抚州市举办内联企业,促进相互间经济技术合作,共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抚州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章 税收优惠办法

  第二条 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三条 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简称“二免六减半”),稀有和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另按国家规定计征。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第四条 出口创汇型外资企业( 当年出口产品金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 在享受“二免六减半”税收优惠后,仍可继续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外资企业的,在享受“二免六减半”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外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旅游开发和农副产品加工,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二免六减半”税收优惠后,仍可延长五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地方所得税税款。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国外和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八条 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客商企业新开发500亩以上荒山、 荒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新开发200亩以上滩涂、 水面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从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一年。

  第十条 客商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土地优惠办法

  第十一条 客商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按下列规定减免市、县二级土地出让金:

  () 客商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除房地产开发外的生产性的项目,免收市、县二级土地出让金。

  ()举办出口创汇型、先进技术型企业及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客商出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减70%;

  第十二条 客商企业经批准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费标准为: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科研、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1元人民币;兴办非盈利的公益事业,免交土地使用费;工业、仓储每年每平方米13元人民币,客商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客商企业租凭已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举办工业企业,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水等资源从事农、林业开发,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五年内免交土地租金。

第四章 规费优惠办法

  第十四条 凡在各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客商企业,每年初一次性确定交纳各种规费,逐月由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征收,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其它单位不得再次收费。

  第十五条 优先解决客商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期间的水、电需求。客商企业水电规费、工商登记注册费、验资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客商企业建设项目除服务性收费外的其他各种规费,按规定标准予以优惠(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独资企业减50%;合资、合作企业减30%;境外或市外资金投入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免收建设项目各种规费。

第五章 其它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外资或内联企业所需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通过市县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聘,也可到市外招聘,招聘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分别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代理,代理期间按规定办理职称晋升、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

  第十八条 客商企业投资者以及从市外招聘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家属可办理当地户口,其子女入学入托就近优先安排,各种收费与当地员工的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对于科技含量高、投资多、规模大并对当地经济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由当地领导挂点,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别优惠,实行特事特办。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欢迎和鼓励国()内外、市内外人员或团体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对中介人员或团体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介绍引进直接投资(包括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的中介人员或团体, 按实际投资金额一次性给予35‰的奖励。属独资企业或公益项目的,奖金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属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人才、资金来我市购买、租赁、承包国有企业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介人员或团体,从引进当年开始,连续三年由同级政府按每年企业新增上缴税收的地方所得中的3 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引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使企业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中介人员或团体,从引进技术产生效益当年起,可连续三年由受益单位按新增利润的5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引进无偿资金和捐赠款,由受益单位按引资额的58‰奖励中介人员或团体( 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公职人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客商企业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同级政府按下列规定奖励企业:

  ()年上缴税收100300万元人民币的,按地方所得部分的1%给予奖励;

  ()年上缴税收300500万元人民币的,按地方所得部分的2%给予奖励;

  ()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奖励兑现办法:

  ()属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的奖金由市县招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兑现。

  ()属于受益单位支付的奖金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员或团体事先书面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抚州市的民营企业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抚州市招商引资中心负责解释。(江西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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