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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台商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一)奖励政策 :凡在“新余台商工业园”落户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值税(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数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500万元的(含1500万元),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政策外,从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款(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二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2500万元的(含2500万元),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政策外,从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款(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二年至第三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款(区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4、固定资产投资在2500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政策外,从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款(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三年至第四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款(区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5、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政策外,从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款(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区财政核定后,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款(区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6、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每创汇1美元,由受益财政奖励0.03元人民币;出口创汇达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奖励1万元人民币;免收区级部分按出口销售额计收的各类规费。

  7、对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或经济效益特别好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优惠政策。

  8、以上奖励经区财政核定后,由受益财政年度每年年底兑现奖励。

  (二)收费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进新余台商工业园区的,实行“无费区”管理。

  2、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供水、供电,用水、用电价格执行我区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属自行取水的,前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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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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