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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近日,吉安市出台了《吉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详细明确了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于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还要追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规定》还确定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后,移交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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