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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定的“公投”案如何上路

04/25/2007/09:59
华夏经纬网

    民进党计划用来“绑大选”的“党产公投”,中选会发现其公民连署资料问题很多,包括整本名册笔迹相同、死人列名连署人 等。台弯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指出,其实,中选会不仅应该瞭解连署之真伪,更应先确认目前处理中的“党产公投”在根本上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岂容它上路?

  目前中选会处理中的“党产公投”,系由“行政院诉愿委员会”擅自代替“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判定为合法,然后由“行政院”交中选会办理者。但权责机关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就“党产公投”案,已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十二票比八票作成决议,认定不合法、不成案,并将决议送交“行政院”。“行政院”于收到公投审议委员会所作“不合法、不成案”的决议后,竟仍表示:“全案已送中选会,不会回头。”

  换句话说,目前中选会处理中的“党产公投”其实欠缺法律基础,但“行政院”仍坚持照办,而中选会竟也奉此违法命令照办。

  社论指出,民进党全力推动公投,真正的目的只是作为选举动员的工具,其法律效力如何根本非其所问。从党产公投案提出的过程,就可明显看出欲利用公投影响选举的动机。民进党去年九月向“行政院”提案时,原意是利用公民连署程序,先在北高市长选举发挥炒作选情的作用;待在成案后,再绑住“总统或立委”选举,又炒作一次,这是“一鱼两吃”的计谋。然而,由于“行政院”任命公投审议委员会的成立程序落后,直至去年十月十三日公投审议委员会才首次集会选出主席正式成立运作;成立一周后集会,始于去年十月二十五日受理党产公投案。事实上,公投审议委员会成立后的运作相当迅速,但民进党认为已经使其利用党产公投第二阶段连署为北高市长选举动员的计划落空,当时即大骂公投审议委员会故意受理迟延,但该会成立时间迟缓其实正是行政院的过错!

  接着,民进党因为担心公投审议委员会的决定对其不利,遂想利用诉愿的巧门。诉愿法虽规定,行政机关如怠于决定逾两个月,人民即可提出诉愿;但是,关于公投案,公投法明定其“处理期限”是由公投审议委员会收到起算三十日内作成决定;既然法定期间尚未届满,将如何提出诉愿?行政院诉愿委员会想出的办法,是径自认定从“行政院”收到党产公投案之二零零六年九月四日起算,理由谓“公投审议委员会为行政院所属幕僚单位,故以行政院收文起算”云云。如此一来,行政院诉愿委员会的处理已明显抵触违反了公投法。因为,公投法明文规定:全台公投主管机关即行政院收了案,转送给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委员会收案后,三十天的“处理期限”才开始起算;如今诉愿会竟擅自主张自行政院收文后即起算,这已显然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中选会能奉行这种违法的命令吗?

  再说,就算公投审议委员会逾期,诉愿会也无权代替公投审议委员会径自认定公投案合法与否。倘依诉愿会的逻辑,公投审议委员会是“行政院”所属幕僚单位,幕僚单位不作决定,机关长官即可自为决定;则诉愿会亦最多只能指明应由行政院迅为决定。但诉愿会竟在诉愿决定书中说“本院自为认定,可达救济目的”云云,“会”行“院”令,以“会”代“院”,似乎连行政院的权力也一把抓过去了。也就是说,行政院诉愿委员会的作为,不但篡夺了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的法定职权,甚至连行政院的职权也擅自僭越代行;如此违法滥权的命令,中选会能奉行吗?

  社论指出,如今的情势是:公投权责机关已认定党产公投案为不合法,而中选会却正积极办理此一被权责机关认定为不合法的党产公投案,并在办理中发现连署真伪等问题。法所明定,公务员明知违法的命令不应奉行,就算奉行也无效;而且若有浪费公帑行为,更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中选会还要盲目办下去吗?中选会如此“违法行政”,又怎能责怪在野党对其组织法的修正有所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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