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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台中地院法官张升星的文章说,阿扁指示“法务部”研拟全岛性减刑,虽然关于减刑范围如何都还不确定,但是马上就引起被害人家属的激烈反弹,而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官和检察官则质疑减刑的正当性何在,甚至连“司法”改革的律师同道也未必支持。依照“赦免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为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议”,因此阿扁的指示,从“法律”上来看,完全站得住脚。显然,在长官交办和民意趋向的两难冲突中,不管是“行政院”还是“法务部”,这个问题恐怕都会是个烫手山芋。
“宪法”第四十条赋予“总统”得“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不管名称叫做什么,“总统”的上述特权,本质上就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甚至于否定。只不过其干涉是“宪法”授与“总统”的特权,如此而已。在台湾社会,“总统”的行政干涉更掺杂着领袖崇拜,政治洗脑的目的。1977年减刑是为了:“追念蒋介石”,1988年“减刑条例”之“立法”意旨为:“追念蒋经国先生仁德爱民之遗志,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机制,制定本条例”,1991年减刑条例则是“纪念中华民国开国八十年”,非常明显的,减刑的政治目的是远甚于任何社会正义的考虑。
综观上开各个“减刑条例”,其特色就是反映出台湾独有的政治时空背景。因为在独裁领导与威权体制的环境下,人权与法治的观念落后,法官和检察官的角色混淆,法院和警察机关也没什么两样,沦为替当权者维系秩序的统治工具。在这种高压政策之下,冤案,假案,错案,本来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因此减刑就成为“统治者”的恩赐,藉此平衡“司法”不公所造成的民怨,换取百姓认同以维系“政权”稳定。
文章指出, 然而台湾社会自解严迄今近二十年,其间“司法”体系在内外交迫的改革压力下,都已经不再是当年的“司法”所能比拟的。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审检分立落实,角色区隔明显,检察官羁押权因“违宪”宣告而回归法院,法官裁判书送阅制度废止,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和审判程序采行交互诘问等,从裁判品质而言,实在看不出减刑的正当性何在?尤其是台湾的减刑条例更是在政治力的操弄下,成为专门替特定人解套的“个案式立法”。例如1988年“减刑条例”规定杀一人可减刑,杀两人则不可减刑,这种因人设事的理由,其实就是替江南案的相关涉案人解套而已。这种个案式“立法”,依照“大法官会议”的解释,恐怕已难合乎“宪法”的规定。
比较令人奇怪的是,这个并不具有“时效紧迫”的议题,却选择在民进党初选的关键时刻提出,说不定不用多久就会被引导成为检验四大天王“忠诚度”和“核心价值”的标准。民进党四大天王就此议题尚未积极表态,应该也是看出其中若干只能意会,似有若无的奥妙吧!合理的猜测应该是,当“行政院”依照陈水扁的指示提出“减刑条例”的草案,一旦进入“立法院“审议之后,就像打开潘朵拉的盒子,肯定会有跳梁小丑,投机政客勇于表态,假民意之由,广开善门,务求纳入特定条款,藉此机会献媚勒索。不久前,亲民党不是就给国民党上了一课了吗?
克林顿总统在任满离职前数小时迅速特赦一百多人,此一争议作为立即引发舆论哗然与猛烈批评,因为克林顿滥权特赦的对象竟然包括毒贩、选举金主和家族诈欺犯等。换句话说,“总统“固然有赦免罪犯的特权,但其行使则须接受社会公评,搞不好还会付出政治上的代价。阿扁在2000年以宗教良心犯为理由,特赦19位拒绝服兵役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如果阿扁认为若干犯罪值得宥恕,大可采取”总统“特赦的方式为之,接受社会检验,不必要迂回绕道”行政院“和”立法院“,那才是真的缓不济急。
欧阳修的《纵囚论》说得好:“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至于经常批评法官量刑过轻的“法务部”,现在则是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不过社会也不必太计较啦,套句郭董的名言:“做官嘛,谁不逢场作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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