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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献金法在四年前“总统”大选前一日通过后,这是第一次大翻修,但无论是“内政部”版或国民党版,都只在法条的枝微末节边打转,却未深思政治献金法用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政治参与环境的立法初衷,如此修法方向,阳光何时才能照到政治献金?
台湾中小企业发达,目前台湾登记在案的公司共五十九万多家,小规模的商号大概七十四万多家。要求这些未公开发行公司上网公布财务资料,不仅做不到,更公然违反公司法。
“经济部”官员都已经警告此案有违法之虞,但“朝野”“立委”乐此不疲,连“内政部”官员都只为一己之私公开唱和,也让外界见识到这个即将下台的看守当局的“立法”质量。
退而言之,只有亏损企业才会想到以捐赠献金图利、乱搞政商关系吗?那些财报亮丽的大企业,难道就不懂要藉由捐赠献金押宝?如此“立法”,宛如掩耳盗铃,却紊乱“立法”的手段与目的。
台湾的献金法订有捐赠上限,加上公开申报与游说法已经三读的配套立法,在层层管制下,政务官,甚至公务员是否游说企业团体以及个人捐赠政治献金,其实已无关宏旨。
不过,我们的“内政委员”会却通过公务员不得“媒介”政治献金的规定,还以刑法相绳,看似严刑峻法、锐意改革,但其实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反而绑死执行法令的单位。
试问,何谓“职务上之权力”、“其它生计上之利害”,以此“媒介或妨害”政治献金之捐赠又如何定义?如此“立法”模式,表面上受捐赠“立委”动辄触法,但事实上是主管机关根本无法查核。
总而言之,“立院”此波政治献金修法,最关键的是,无法执行的,“立法院”却订出峻刑;但是任何政治献金法最关键的隐匿、漏报政治献金等罚则,反而付之阙如。
真不能不让人“赞叹”“朝野”“立委”的小聪明,订出一部如此复杂的法,确实是隐藏政治献金最好的方法。
来源: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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