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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社论质疑,前“司法院院长”翁岳生之“首长”特别费案,“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检察官侦结采不起诉处分,检察机关侦办特别费案起诉或不起诉的标准究竟何在?再度引起社会关注与质疑,几乎形成了检察机关每侦结一起特别费案,公信力就会受伤一次,这背后所突显的问题,真的值得分析探究。
首先要说起诉与不起诉的标准。这可以分为几方面来看,从马英九案、许添财案、谢长廷、苏贞昌案到翁岳生案,起诉不起诉的标准大不相同,不但对于特别费的性质认定出入甚大,侦查手法是柔和宽松还是巨细靡遗,也明显有异,完全无法说服客观第三者,遑论令被起诉的当事人感到服气。此是从大角度加以观察的结果。
若再进一步检验检方的办案标准,在许添财不起诉案系采取实质补贴说,与马英九案地方法院的观点一致,却又与起诉马英九和不起诉谢、苏、翁均未采取实质补贴说,并不相同。地方法院判决之前,检察官自有标准,尚有可说。地方认同南检不起诉许添财的见解之后,特侦组检察官忽又改采新的见解,检方标准不一的问题,已经严重得无以复加。
社论指出,检方的标准不但相互不同,与法院的见解彼此不同,即使是同一位检察官的先后办案标准,竟然也可一再翻异。侯宽仁办马英九案的标准何等严酷,办案手法何等锲而不舍,态度何等不假辞色,严格挑捡不予认定为公用的支出,未使用的部分一概视为自肥,不但狠咬马英九是以诈术图利自己,还不惜扭曲制作笔录以坐实马英九的罪状;与他在谢苏案不起诉案中种种与人为善的慈眉善目相比,简直判若两人,他对于领据报销的支出可以一概宽松地假设为因公使用,对谢长廷友人的支出款项也可径予接受为首长的公务花费,对马英九本人的捐献则不肯视为公用,也拒采大水库理论加以扣除,亦不啻云壤之别?南检办理许添财时的朱朝亮检察长,转到了特侦组办理翁岳生案,竟也又有不同的见解,既已认定领据报销是多年惯例,一旦领据代原始凭证列报即已完成核销,事后并不要求回报,未用完者也未要求缴回,那又为何舍弃实质补贴见解?又何需再就领据核销部分去计算总支出减去纯私人支出的结余金额,画蛇添足,自相矛盾?单一的检察官,办的都是特别费案,遇到了不同的对象,可以如此前后不一,真的令人叹为观止!
这许多完全无法解释的办案标准歧异,背后说明了什么?是检察一体原则的彻底破产?是检察官办案能力完全不可信赖?还是显示了此中确实存在着配合选举节奏,针对特定政治人物动手动脚?如果这特侦组接手之后是采取了一致标准,对于特侦组成立之前的案件难道就可以不问检察官的责任?特侦组采取异于前案的标准,发生不利前案的结果,难道就不会被指为特侦组另一种政治手段?对于个别的检察官出主入奴、因人而异的办案标准不闻不问,特侦组担不担心纵容的结果同样会伤害检察机关公正中立的执法信用?
社论指出,回到问题原点,特别费案是多年累积的共业,说出这句名言的苏贞昌已经获得了不起诉;特别费案件涉及行之有年的实务惯例,翁岳生因此也获得不起诉;因特别费使用殆罄而不必追查其真正用途,是检方发明的理论,谢长廷也可因此获得不起诉;只有如实申报财产,只是未从存入帐户花用或为捐献的马英九,要就领据核销的特别费,因为遵行既有的惯例,而单独背负集体的共业,“匹夫无罪,竞选总统其罪”,难道不是一个极易取信的答案?此种质疑一日不能消除,检察机关乃至“司法”整体的公信力,就一日会受到严重影响而难以复原。
台湾的政治劣性,究竟还要造业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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