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两岸 -> 媒体链接

 


检察体系自废武功

01/11/2008/08:32
华夏经纬网

  台湾《中央日报》今日刊登社论说,尽管“高等法院”已经二审判决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社会各界也普遍肯定这次判决还给马英九的清白,“高检署”日前仍然决定上诉“最高法院”,希望“最高法院”能以终审机关的立场,对特别费做确认的法律见解,如此不仅形同检察体系自废武功,也反映检察高层毫无担当。 

  众所皆知,马英九的特别费案,从一开始就是民进党为了减轻“公务机要费”案的伤害,并藉此丑化马英九所炮制的政治性案件。检方如果真有担当,早就应该不起诉,或是在北检与南检意见不一时,就应该由“高检署”做成统一见解,让侦查标准一致;退一万步想,至少在一审判决无罪时,就应该顺势而为,就此解决,以免继续虚耗人力资源,造成社会不安。 

  社论指出,然而,检方高层却在明知“再办下去没意思”,也几乎没有任何翻案的可能性时,仍然执意上诉,其理由是,“高检署”认为“行政院会议纪录没有证据能力”,因为那是相关机关向“行政院”提出的法律意见,而非:公务过程中基于观察或发现而当场或即时制作的纪录文书。可是,“主计处”既是特别费的主管机关,“法务部”又是“行政院”谘询法律见解的承办机关,如果他们在“行政院”院会中对“首长特别费”所做的法律见解,还只是“传闻证据”而没有证据能力,试问,谁的见解才有证据能力? 

  再者,“高检署”列举“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于法无据且与行政机关函示不符”、“原判决强制行政习惯法效力”及“领据特别费是否属个人的判决矛盾”等三项理由,认为“高院”判决将“首长特别费”,依领据列报:或单据列报的核销方式区分为后者属公款,前者属实质补贴,得出被告在主观上、客观上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如此论断的前提既有违背法令之处,以这个前提为基础的论述,也都属违背法令。 

  表面看来,似乎是法理之争,问题是特别费性质的认定如果真有争议,法令规定既不明确,依法利益应归被告,检方当初怎么会起诉?起诉一再被判无罪后,又为何还提上诉?更重要的是,“高检署”在上诉书中强调原判决如何违背法令,违背论理法则、互相矛盾,真若如此,为什么还要强调未来“最高法院”终局裁判的法律见解,检方就会尊重、还会做为将来各检察官侦办同类案件的统一见解。难道“最高法院”的法律见解做出,“高院”的判决就不违背法令了吗? 

  事实上,“高检署”本身就有统一见解的职权,检方内部意见分歧,“检察总长”就应该约集检察高层会商,做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准则,那有检方自已可以做,应该做,却不做,而要“最高法院”去做统一法律见解?又那里有检察官上诉,只是要“最高法院”为地院及“高院”背书的道理? 

   显而易见,“高检署”不是为了解决特别费争议而上诉,而是为了本身的面子,为了上诉而上诉,这种做法不只是推卸责任,而且也突显检察高层毫无担当。平心而论,检察官职司摘奸发伏,当然应该有确切的法律见解,如此缠讼多日,明知本案不应上诉,上诉也没有实质意义,却仍要上诉,非要等到“最高法院”作成定谳判决,才能侦办和定出统一标准,无异使具有“司法官”身分的检察官如同自废武功。这样踢皮球的作风,除了证明检察一体毫无功能之外,更显示检察体系缺乏主体性。

  
发送给好友】【打印】【关闭窗口
相关报道
·起诉马,勿拿台湾利益掩饰政治斗争
·台湾民视名嘴蔡玉真乱爆料 被判拘役10天
·马英九自信清白 称特别费案不干扰"大选"
·马特别费案 "高检署":由"最高法院"作统一见解
·马英九特别费案 台检方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小马哥反客为主 不少人震惊

发表评论
网友昵称: 匿名
评论内容:        (剩余字数: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评论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热门评论排行
台海热点透视
频道特别推荐
特别策划 华夏视点
媒体链接 学者专栏
经纬观察 八方言论
台海热点 台海七日谈
镜头中的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