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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国时报》发表社论指出,“最高法院”驳回了检方上诉,马英九的特别费案三审无罪定谳,“司法”还给台湾一个可以清白上任的“总统”。马英九沉冤得雪,特别费案的历史共业,却并未就此了结。接下来,该做些什么事,可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为讨论起点。
社论指出,“最高法院”虽然接受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但指出一项重要的不同。“最高法院”拒绝承认行政机关就特别费半数以领据核销,将之认为实质补贴的实务作法,是具有规范效力的行政习惯法或行政惯例,因为此种实务作法与既有的成文规范相抵触,不能优于成文规范而为适用。马英九所以无罪,是因为他主观上并无将特别费纳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亦无施用诈术的行为,所领之特别费也已全数因公支出而用罄,并无不法所得,贪污背信诸罪均不能成立。简言之,依“最高法院”的见解,特别费以领据核销的的半数,属首长所有,但带着必须“因公支出”的负担,“首长”是否有罪,应视个案是否全数因公支出,有无不法所有之意图而定;至于检具核销的半数,全文判决有罪同告定谳,以他人不实之单据报销,虽然总数吻合,也构成犯罪。
此项判决之后,“法务部”还有检察机关,能做什么?该做什么?新的“部长”还未到任,已有“法务部”人员声言“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拘束检方,这种视“司法”如无物的态度,必须严予谴责!
检察机关隶属于“法务部”,“法务部”不该忘记,马英九的特别费案,马英九是当事人,检察机关也是当事人。“最高法院”的裁判不拘束当事人,拘束谁?“最高法院”宣示裁判,墨渖未干,“法务部”纵算并不衷心认同其见解,也不该立即抗颜表不遵,检察机关的长官部会眼中无“最高法院”一至于此,该不该整饬纪律,端正一下法治风气?特别费案从一审到二审到三审,对于检方办案品质的粗劣,一再有所指责,尤其是检察官在侦查中以不实之笔录入人于罪的部分,明斥其非;而法务部门不但视若无睹,现在连“最高法院”做成裁判也毫无虚心采纳的迹象,可谓是法治“国家”执政部门极其恶劣的示范。不能正己,焉能正人?马英九的官司已了,吕秀莲的官司也出现类似的质疑,办案检察官的劣行劣迹,所属机关不能不依法交代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社论说,“最高法院”揭示了态度,法律见解平实严谨;检察机关办理特别费案,个别检察各行其事,出罪入罪之间天差地别,端视当事人落入何人之手的运气而定。吕秀莲在特别费案的审判过程中问得好:台湾涉案“首长”如此之多,选择起诉二、三人的标准在哪里?为什么检方没有统一的法律见解?她以国民党人造成的共业不该由民进党人负责的理由自辩,陷入政党情结固不足取,然而特别费案的政治着眼或过明显,不正是社会的共同质疑?检方早该、早可统一见解而不为,现在“最高法院”做成了判决,还要继续任令个别检察官恣意行事,继续践踏检察机关跌至谷底的执法信用?
看到“最高法院”的判决,“立法院”该做什么?能做什么?数以千计的政府人员因为特别费案件争议的政治纷争而陷入“司法”泥淖,“立法院”为了日后避免类似的问题继续困扰政务“首”长,难道不该循“立法”手段一次解决问题?特别费缺乏法律仔细加以规范,徒凭多年东挪西补的行政函释,惹出偌大的“宪政法治”问题,“立法院”也是难辞其咎。马英九案三审判决先后见解也有宽严不一的见解差异,虽然终在“最高法院”有所统一,但也显示现行法令暧昧不清的程度,确实有着陷人于罪,违背罪刑法定主义精神的严重缺点。“立法院”如果可以及时立法,即有依新法而为裁判加以解决的机会。错误的行政实务不能形成行政习惯法改变既有的行政函释,新而明确的法律却可以取代不合法理、不合时宜的行政函释,这可是远比等到“司法”案件定谳再来赦免,可行得多的解套方法。“立法院”应为、可为之事,如果袖手不为,可就是国民党的政治责任了。
社论说,特别费案的争议,因“公务机要费”案而起,所形成的问题,模糊了“公务机要费”的是非,也使得无计其数的政府人员人人自危,严重损害法治原则。选举激情已过,是到了彻底解决的时候了。“看守政府”不足恃,“新政府”能够毫无相应作为,一新民众耳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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