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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出台鼓励台商投资优惠政策

05/19/2005/09:12
华夏经纬网

  5月18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鼓励台商投资优惠政策,凡在丹东举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的台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丹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其中包括,新建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24%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在丹东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等等。此优惠政策,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孙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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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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