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方式
豁免(免税鼓励)*
物业税(业钞)
对实得或由官方估之租金(倘若没有租出者)征收分别为16%或10%的物业税。
全部豁免:如购入的不动产作工业厂房之用
部份豁免;所租用的不动产作工业用途时,若厂房设在澳门,豁免期为五年;若厂房设在离岛,豁免期为十年(1)。
营业税
凡个人或集体经营任何工商业性质的活动均须缴纳营业税。税率按经营业务而定,金额一般为澳门币三百圆(三十七点五美圆)。
可全部豁免(2)
离岛的营业埸所享有百分之五十的免税额(离岸银行除外)。
所得补充税(所得税)
对经营工商行业所得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所得补充税属累进税,收益在澳门币三十万圆(三万七千五百美圆)以上者,该课税的平均税率为百分之十五;收益在澳门币三十万圆以下者,税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
可享百分之五十的免税额(3)。
职业税
对工作收益征收职业税。日薪散工、雇员或自由职业者,倘每年收入超过澳门币八万五千圆(一万零六百二十五美圆),该纳职业税,税率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专业人员的收入以实际利润或估计利润为计算基础,视乎纳税人是否有完整的会计资料而定。
印花税
财产之移转, 将会以印花税征收, 凡以有偿方式移转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将划一征收3%的印花税. 而以无偿方式移转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或其他价值超过澳门币五万元, 印花税之税率统一为5%. 另外, 新法例亦规范不动产中间移转之印花税率为0.5%. 在2003年8月1日前,购买离岛不动产其税率豁免仅为2%, 之后则为3%.
消费税
对燃料及润滑油、烟草以及酒精饮品等商品征收消费税。某些酒精饮品按其澳门到岸价缴纳从价税,其他产品则缴纳特定税额的消费税。
工业用燃油免纳消费税(4)。
机动车辆税
对新机动车辆(包括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的实际出售价、进口商或买卖车辆之经济从业员自用之新机动车辆的进口征收机动车辆税。该课税率由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五十五(重刑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该课税率分别为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三十。
供澳门政府机关使用的机动车辆、旅游车、集体运输车辆及货运车辆等免纳机动车辆税。
社会保障基金
雇主每月须为本地工人供款澳门币三十圆(三点七美圆),为外地工人供款澳门币四十五圆(五点六三美圆)。
(1) 、(2)、(3) 和 (4) 项豁免的给予、须由有关人士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列出的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
* 请参阅 '财务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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