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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 台 手 续

06/16/2004/14:39
华夏经纬网
 

 

一.                            大陆居民因私赴台手续办理程序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探病、奔丧等,需先由台湾亲友代向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再在大陆办理赴台手续。

    办理赴台手续须具备下列材料:

①.《台湾地区旅行证》影印件;

②.台湾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③.本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4张;

④.亲属关系证明。

接受、处理财产,须有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办理婚事,须有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丧事,须有相关证件或通知;前往定居,须提交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具备了上述材料后,申请人方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                            大陆公民赴台交流活动报批程序

1)、立项

大陆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访、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须在收到台方邀请函后,赴台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向具有立项审批权限的单位(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或省级台办)提出立项申请。

受邀单位或受邀人在收到立项批复后可接受台湾的邀请,并向台方邀请单位提供办理赴台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2)、审批

应邀赴台的团组或个人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台湾地区旅行证”影印件后,在赴台前30天将有关材料送批准立项的部门报国台办审批。

赴台人员凭国台办《赴台通知书》和台方邀请函、《台湾地区旅行证》副本、赴台人员名单、赴台交流活动日程、身份证、户口复印件、4张2寸白底彩色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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