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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提出了促进两岸交往政策至今已近30年,两岸经贸交往取得长足发展,尽管现阶段有关两岸经贸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均为单方制定,但对推动和规范两岸的经贸往来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两岸关系已经走到了一个关键的转折阶段,推动两岸和平发展成为未来两岸关系主流,其中最直接的着力点就是继续深化和扩大两岸经贸的交流与合作,因此如何推动两岸经贸往来,尤其是两岸共同建立制度性安排,进而推动建立两岸经济的制度性合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海峡两岸经贸政策回顾
(一)大陆对台经贸政策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规划。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需要,中国政府在一系列政策问题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将对台政策由原来的武力解放台湾调整为以“和平统一”的方式。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提出了推动台湾与祖国大陆实现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并呼吁海峡两岸通过谈判,尽快实现通商、通邮、通航和两岸人民的正常往来。此后,中国领导人又在多种场合发表谈话,系统地阐述了以“一国两制”方计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原则立场和政策构想。在这一原则立场和政策构想的指引下,大陆政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旨在缓和两岸关系、促进两岸交流、推动和平统一进程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的举措,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两岸关系有了实质的长足的发展。
1、不断完善在特殊背景下的两岸贸易交流政策
为了适应对台通商从无到有这一形势,1979年5月,原外经贸部制定了有关对台贸易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台贸易的机构,确定了对台贸易由大陆有关贸易机构对台湾厂商、企业机构直接进行,或由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居间进行,不宜经外国厂商、企业做大陆同台湾间转口贸易的原则。为了进一步发展对台贸易,扩大自台进口,1985年7月原外经贸部对对台贸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是简化自台进口审批手续,凡拟进口台湾产品的用户,可直接向有关公司办理委托进口手续,不再报原外经贸部事先批准;进口台湾产品,属间接贸易性质的,视同一般贸易,无需再报原外经贸部专项批准。为了健康、有度、稳步发展对台贸易,198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外经贸部“关于管理对台贸易的暂行办法”,规定由原外经贸部负责全面管理对台贸易工作。在对台贸易政策方面,随着大陆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两岸关系的进一步缓和,大陆对台贸易的具体管理措施越来越灵活,越来越放宽。为了发展对台出口,积极平衡两岸贸易,维护双方工商、外贸界的正常权益,1988年5月,原外经贸部对对台贸易有关办法进行了修订,放宽了对台出口经营权,各外贸进出口公司都可按照对台贸易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出口业务;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对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提供优惠待遇,并保护台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此台商投资大陆掀起一波又一波的高潮,并带动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对大陆的出口。
1994年4月,由国务院主持召开了首次全国对台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对台经贸工作总方针。同时,遵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为维护和发展两岸经贸关系,大陆确定了两岸经贸交流的性质,即两岸经贸交流属于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区(台湾)之间的经贸交流,纳入对外经贸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000年12月,为应对两岸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原外经贸部颁布《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就对台贸易的指导原则、管理方式、纠纷解决等进行了规范,使开展对台贸易有了公开的指导依据。
2003年以来,胡锦涛的“四点意见”成为大陆对台经贸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只要是对两岸经济、科技和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有利的事情,中国大陆都尽力推动,并已经单方面推出多项惠台经贸措施,促进两岸经贸发展,如2006年4月、2006年9月和2007年4月在连续三届两岸经贸论坛上大陆均单方面宣布了多项惠台经贸举措。
两岸政党间交流成为促两岸经贸发展的新平台。在中国共产党积极推动下,中国国民党和亲民党主席先后访问大陆,创立了两岸政党沟通互动的新渠道,开辟了两岸间交往对话的新模式,缓和了两岸之间的紧张关系。这对两岸经贸岸关系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并成为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相互沟通与协商的新平台。
2、大陆方面相继推动制定了鼓励两岸经贸往来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8年7月制定并公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为台湾同胞到祖国大陆投资提供了广阔的领域,欢迎台商到祖国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投资。同时,该规定还为台商的投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承诺,并给予台商一些有别于外商的优惠条件。如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其合法权益允许依法继承,对投资的形式、企业经营期限等也作了更为灵活的规定。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台商合法权益。1999年12月,为了完善原《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发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施行细则》,对台商赴大陆投资的审批程序、待遇、形式和范围都予以具体的规定,并明确地将两岸政治的紧张关系与台商问题加以分割,强调台商权益不受政治紧张的影响,保障台商合法权益。大陆在吸收台资工作中线在已经形成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涉台经贸立法、国务院各部委规范两岸经贸关系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可参照执行的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使台胞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享受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1996年为了推动两岸直接“三通”,交通部和原外经贸部先后发布了《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7年4月起,两岸各六家航运公司在外国注册的商船开始航行于福州港、厦门港至高雄港之间,从事转口货物运输。经原外经贸部批准的10家货代公司也开始经营两岸航运货物代理业务。虽然两岸试点直航仍属转运性质,但毕竟开启了台湾海峡之间的直接航行。
台湾当局为回避两岸直接“三通”的压力,提出并推动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的通航与通商,即所谓的“小三通”。大陆方面为方便两地民众往来,以个案方式开放两地的直航与通商。2001年1月1日,福建沿海的厦门港、马尾港与金门、马祖实现海上直航。台湾虽允许金、马地区与大陆进行直接贸易,但只有经当局核准的大陆地区货物、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入金、马地区;而金、马地区货物输往大陆地区应提供产地证明等,这都影响了两地的货物运输。
3、促进建立稳定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两岸经贸虽已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但海峡两岸只是根据各自的立场和需要对其进行规范、推动或限制,并未共同建立起正常有效的协调与仲裁渠道,也没有制定双方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条例。这就使得两岸经贸往来中出现的许多的问题难以及时、有效与合理地解决,并已经成为两岸经济关系继续深化的瓶颈,要解决这些问题建立稳定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就显得特别重要。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已明确的将“促进建立稳定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作为重要内容。促进建立稳定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已成为对台工作的重点。两岸间的政党交流平台已经为稳定地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建立走出了第一步。
(二)台湾当局大陆经贸政策
1、台湾当局对大陆贸易政策的演进
1979年以来,随着两岸转口贸易迅速发展与岛内工商界的强大压力,台湾当局改变过去对大陆贸易“消极默许”的态度,转而采取“有条件的不干预”政策。1985年7月台当局宣布《对港澳地区三项基本原则》,即:①禁止与中共直接通商。②厂商不得与中共之机构或人员接触。②对转口贸易不予干预。后又重申,在前面二项原则的前提下,“对转口贸易不干预”的第三项原则才有效,并强调只适用于台货转出口,暂时不适用于大陆货转进口。台湾当局的这一政策调整,使台货间接输入大陆取得了合法地位。
1988年6月,台湾“经济部国贸局”提出《处理海峡两岸间接贸易建议案》,经当时主管大陆政策的“行政院”“力行小组”核定。其中关于“出口”部分,明确提出“出口产品,经第三国转运至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在事实上无法管制,因此不加限制”。从而在政策上有了明文规定。同年9月,台湾当局又原则同意,海峡两岸货物经第三地区海港转口时,可免除再装卸手续,但不得直航。
1990年下半年,台湾当局制订了《对大陆地区间接输出货的管理办法》,将以往对大陆的“转口输出”改为“间接输出”,并使之简化。其主要内容为:①台商对大陆输出货品,限以间接方式输出,其买方应为大陆以外且被当局列为准许直接出口的国家或地区的厂商。②台商对大陆输出货品依一般货品的出口签审规定办理。但如属免除签发许可证货品者,仍应向授权出口签证银行办理签证,加工出口区内的厂商通向各该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申请;科学园区内厂商通向园区管理处申请。厂商申请输出高科技产品,依有关出口管制规定办理。非以输出为常业的法人、团体或个人申请对大陆输出货品,要向台湾“国贸局”申请。②对大陆输出货品,其出口文件所载之目的地应列明“大陆”(CHINESEMAINLAND)宇样。④对大陆输出的货品,以不影响台湾的“安全”或经济发展为限。
1992年9月18日,台湾当局公布施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为两岸人民的往来及衍生问题的处理立下“法源”,成为两岸经贸往来法治化的开始。1992年10月,台湾“经济部”函告“国营会”、“省政府”及“退辅会”,称今后台湾的“公营”、“国营”事业将可完全比照民营企业对大陆输出货品,从而解除了“公营”、“国营”事业对大陆出口的禁令。此后,台湾当局对台货输往大陆贯续制定了一些措施。总的来看,台湾当局对台湾货物输入大陆持较宽松态度。除高科技产品外,其它基本不管,而对大陆间接进口货品则管制较严,逐步开放,并建立所谓预警制度。
1989年1月17日,台湾当局开放第三批共40项大陆农工原料间接进口,从而使正面表列上的大陆产品增至90项。6月9日,经“行政院”核定公布“经济部”所提“大陆地区物品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以下三种物品可以间接进口:①经由“国贸局”核准的医疗用中药材。②“经济部”核定公告项目,并经“国贸局”核准进口的农工原料。②经“财政部”核定公告入境旅客携带进口的物品,并建立进口预警制度,防止台湾生产企业所需原材料过分依赖大陆。同时宣布“取缔匪伪物品办法”及“大陆产品间接输入处理原则废止”。其后,台湾当局核准的可自大陆间接进口的农工原料项目逐渐增加,至1991年底,累计开放大陆农工原料进口195项。
1991年9月14日,台湾“经济部”鉴于在大陆的台资企业需将半成品返销台湾岛内进行深加工,原则同意开放大陆半成品的间接进口:①和农工原料一样有三项前提条件。②阶段性、选择性。②原则上比照开放农工原料进口项目方式办理,经核定公告。
1993年2月,台湾“经济部”原则决定,今后开放大陆物品间接进口,不再限于农工原料及半成品,但经准许进口的成品拟比照现行加工出口区的做法,加工后须全部外销,避免对台湾产品造成冲击。2月25日,台湾“行政院”院令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将自大陆输入和向大陆输出合并管理。该办法于4月26日由台湾“经济部国贸局”公布实施,原施行的“大陆地区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93年7月,台湾“经济部国贸局”选定高雄、南梓等加工出口区,授权其自当年7月起,可自行审核厂商自大陆进口半成品之申请,不必再送“国贸局”审核。
1994年1月,台湾“经济部国贸局”完成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并于7月4日公布实施,改变现行进口大陆物品全由“国贸局”核发输入许可证的作法,第一阶段改为授权银行签证,第二阶段改为免输入许可证,为进口大陆物品实施“负面表列”预做准备。
1995年台湾“国贸局”召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证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会议”,决定大陆物品进口签证将比照一般产品进口措施,原则上不须签证,管制进口的产品才须签证。
1996年4月,台湾当局召开第四次大陆物品进口负面表列清单检讨会,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大陆工业品改以公告禁止进口项目的负面表列管理,对大陆农产品仍实行正面表列管理。准许进口的大陆工业品由2917项增加为3978项。占工业品项目总数的42%。
2001年7月,台湾召开“经发会”,在两岸“三通”方面达成如下共识:(1)配合加入WTO进程,开放两岸直接贸易及两岸直接通邮、通讯等业务。(2)整体规划两岸“通航”事宜,并通过两岸协商予以落实推动。(3)扩大“境外航运中心”功能及范围,开放货品通关入境。(4)积极评估建立“经贸特区”。“经发会”后,台湾当局虽以“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但至今共识确并未真正落实。
1998年4月1日起,台湾当局对大陆农产品的进口改采负面表列。2002年1月,台湾当局开放两岸直接贸易,允许双方直接签订贸易合同。2002年台湾加入WTO以后,对大陆进口产品放开速度有所加快,从2001年7月的56.92%上升到2002年12月的75.80%,到2006年10月,在总计10,880种贸易商品中,台湾累计开放允许大陆产品进口8648项,开放比例仅为79.49%,其中,农产品开放比例仅为63%,工业品84%,如表3所示。对大陆一些大宗商品和高附加值有竞争力的制成品至今还不允许进入岛内。
表3 历年台湾开放大陆农、工产品进口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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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开放项数 |
货品总项数 |
开放项数/
货品总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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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 |
4,973
(农335、工4638) |
9,461
(农1953、工7508) |
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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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 |
5,370
(农377、工4993) |
10,111
(农2049、工8062) |
5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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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 |
5,523
(农387、工5136) |
10,223
(农2058、工8159) |
5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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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 |
5,666(农477、工5189) |
10,240
(农2067、工8173) |
5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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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 |
5,786
(农482、工5304) |
10,247
(农2074、工8173) |
5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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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7月 |
5,888
(农489、工5399) |
10,344
(农2092、工8252) |
5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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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 |
8,055
(农1351、工6704) |
10,626
(农2250、工8376) |
7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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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 |
8,423
(农1393、工7030) |
10,923
(农2349、工8574) |
7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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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 |
8,614
(农1473、工7141) |
11,001
(农2358、工8643) |
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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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 |
8,666
(农1429、工7237) |
10,922
(农2271、工8651) |
7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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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 |
8,648
(农1405、工7243) |
10,880
(农2234、工8646) |
79.49% |
资料来源: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统计资料
2、台湾当局的大陆投资政策
台湾当局1988年7月国民党“十三大”上,制定出新的“现阶段大陆政策”,有选择地开放大陆农工原料进口,允许台商同大陆进行间接贸易和投资。1990年10月,台湾当局公布了《对大陆地区从事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1996年3月,台湾“经济部”公布了两岸经贸白皮书,该白皮书中就台商到祖国大陆投资问题声称,继续放宽投资限制,适时扩大许可厂商间接赴大陆投资领域,并就实行许可报备并行制、放宽中资企业来台、对大陆直接投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997年,台湾当局推行其“戒急用忍”的大陆经贸政策,于7月15日实施重新制定《企业对大陆地区投资审察办法》,严格禁止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保险业等项目,并限制单一投资项目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对台湾股票上市企业赴祖国大陆投资实行“投资金额累退制”,即资产净值越大的企业到祖国大陆投资累计金额比例越低。2000年以来,岛内反对‘‘成急用忍”政策呼声的不断升高,台当局成立跨部会的次长级“调整戒急用忍专案小组”,并对投资大陆5000万美元上限改采“专案审查”,直到
2001年7月,台湾召开“经发会”后,台湾当局才以“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2002年1月,台湾当局允许台商直接到大陆投资。
但同时,台湾当局又制定多部法律法规从投资产业、投资数额、投资对象等多个方面限制台商大陆投资行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以下简称“条例”)例是台湾规范、限制台商大陆投资的基础法律,条例中的第三十五条对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做出规定。近年来,台湾“经济部”依据“条例”第35条的规定制定了赴大陆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对投资与技术合作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如表4所示。
表4 台湾“经济部”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5条制定的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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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订时间 |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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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 |
1、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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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的产品或经营项目中禁止类和一般类的内容;
主管机关对投资人对大陆投资累计金额所定的投资金额或比例上限(如表5),及每年的调整原则与方式;
申报或申请在大陆地区从事一般类项目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相关主管机关的办理方式;
需项目审查案件的审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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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28 |
2、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
并依“许可办法”第七条订立“在大陆地区投资晶圆厂审查及监督作业要点” |
大陆地区从事投资与技术合作的基本内容;
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的申请程序;
未经申报或许可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的惩罚原则;
经许可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者备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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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2 |
3、违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裁罚基准 |
详细规定了未经台湾主管部门许可赴大陆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的处罚原则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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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陆投资负面表列-农业、制造业及服务业等禁止赴大陆投资产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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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禁止类分农业、制造业产品、服务业和基础建设项目四类,并分别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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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2 |
5、“经济部”鼓励检举违法赴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给奖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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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定了检举违法赴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奖励要点、原则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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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 |
6、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从事商业行为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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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经贸事务财团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申请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由“投审会”以项目方式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后决定;
对台湾地区公司在大陆地区可以设立办事处的行业进行正面列表,严格规定何种情况允许赴大陆设立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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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 |
7、在大陆地区从事商业行为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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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地区从事经公告应经许可的商业行为,应事先填具申请;
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应予许可的申请案件,则核发许可函;
申请许可案件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的依据 |
注:以上“办法”制定部门均为台湾“经济部”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表5 台湾主管机关对投资人对大陆投资累计金额规定的投资金额或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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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净值 |
对大陆投资累计金额或比例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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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及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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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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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收资本额超过新台币八千万元的企业 |
五十亿元以下者 |
净值的百分之四十或八千万元(较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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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五十亿元,一百亿元以下者 |
五十亿元部分适用百分之四十,超过五十亿元部分适用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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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百亿元者 |
五十亿元部分适用百分之四十,五十亿元以上未超过一百亿元部分适用百分之三十,超过一百亿元部分适用百分之二十 |
资料来源:台湾“经济部”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
(三)两岸经济政策互动的简评
1、大陆将两岸经贸关系定位为“特殊的”国内经贸交流,创造性将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思想运用于解决两岸经贸交流问题,顺利成章的规范了两岸的经贸交流,为两岸经贸交流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框架。
1994年4月,由国务院主持召开了首次全国对台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对台经贸工作总方针。同时,遵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为维护和发展两岸经贸关系,大陆确定了两岸经贸交流的性质,即两岸经贸交流属于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区(台湾)之间的经贸交流,纳入对外经贸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与之相应,特别是海上直航被定位为特殊的国内航线,较为顺利的解决了旗帜等技术问题,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而从长远角度分析,两岸今后关系的发展走向则要看两岸能否在更广泛的国际架构下,进一步凝聚“一个中国”的共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谈判,协商走向统一的进程。
与大陆明确定位两岸经贸关系性质相比,台湾以不否认的方式反应。如1995年5月,台湾交通主管部门发布《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开放两岸挂方便旗的船舶在大陆港口与高雄港“境外航运中心”之间,从事大陆国际贸易货物的支线运输,但两岸经贸的货物仍须维持间接运输。当时台湾“交通部”宣称:“两岸航线视为特殊航线,既不是国内,也不是国外航线。境外转运作业将限外籍轮船(包括两岸商船的权宣船)经营,货物须遵循不通关、人员不准入境的规定”。
2、在两岸经贸交流问题上,大陆积极主动,台湾官方消极民间积极,已成为两岸经贸交流的常态。两岸经贸交流源于大陆方面顺应潮流和对两岸形势的客观分析所推动的,期间,台当局虽也不断放开两岸经贸的种种限制,但实在是由于经济规律难以抗拒,被潮流和台商推着走。两岸经贸关系被视为政治筹码。
3、两岸经济交流政策的特点:第一、单方制定各自的两岸经贸交流的政策法规;第二、政策法规层次上存在很大差异,如大陆有法律层面的“台商投资保护法”等,而台湾方面只是在“两岸人民管理条例”下规范两岸经贸往来;第三、大陆有众多配套行业和地方法律法规规范和推动同台湾的经贸交流,而台湾主要以限制为主
二、两岸经贸政策面临拐点
两岸经贸交流已面临拐点,建立制度化沟通与稳定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已成为两岸经贸交流的当务之急。当前,两岸关系已经走到了一个关键的转折阶段,推动两岸和平发展成为未来两岸关系主流,其中最直接的着力点就是深化和扩大两岸经贸的交流与合作。
进入新世纪以来,两岸经贸交往的背景有四个根本性的重大变化:第一、当前中国大陆已成为东亚地区经济繁荣乃至带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第二、两岸先后加入WTO;第三、以中国大陆为主导推动的区域经济合作已走向制度化阶段;第四、大陆与港澳先后签订CEPA。
有必要强调的是,无论以上提及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CAFTA)的建立、加入WTO还是CEPA,其地缘政治和经济意义在于中国大陆试图与国际和周边国家、地区构建一个争取经济发展与安全的共同体,通过让周边国家和地区参与并分享中国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共同创建一个长远的、能达成共赢的、和平发展的前景。
20年来两岸经济交往的实践表明,两岸的经济联系虽受两岸政治关系的跌宕而波动,但经济本身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其表现也可以证明,未来两岸任何政治风波都难以割断两岸的经济交往,而两岸制度化经济交往架构的建立则是两岸经济往来的必然结果。其实,1993世界银行已将两岸三地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称之为“华人经济区”(Chinese
Economic Area)并预测到21世纪,将成为国际经济的第四极
。而更早则是美国《商业周刊》在1988年即推断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正在逐步融合成为一个新的“大中华经济体”(Great China Economies )。
而民进党政府在两岸经济方面政策与时代潮流严重脱节,完全是沦为其政治目标的附庸,对岛内经济尤其是长期的经济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
从当前大的经济格局看,建立两岸制度性经济合作已经成为推动两岸经济关系和两岸关系的最佳选择,有助于提高台湾竞争力、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和增强政府对经济调控能力。同时,考虑到两岸关系的政治现实,尽管两岸经济关系迅速发展,并没有产生任何双边的经济协定,因此,两岸制度性经济合作的工作的推动宜由简而繁、由易而难、由浅入深的逐步推开,但重要的是应尽速推动。
达成两岸制度性合作的路径。基于当前两岸政治僵局无法破解、两岸交流仍然只能采取单向间接形式,鉴于此,近期大陆方面不妨考虑加大单向推动两岸制度性合作的试验,构建海峡两岸制度性合作的框架,作者认为,一旦两岸在政治上达成共识,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进程开始,两岸立即可以推动建立两岸商务仲裁制度和两岸自由贸易区,使两岸经济朝向联系紧密、高度依存、共同繁荣的“经济共同体”方向前进,使双方的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为国家统一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宁台经贸合作机遇
(一)宁台经贸合作现状:截至目前,全区累计登记台资企业共68家,协议资金1.3亿美元,其中台资1.2亿美元,近来投资的台资企业规模和经营情况较好。
(二) 宁夏台企主要特点:产业类别均为传统产业;行业分布较广,集中度不高;投资形式多为合资、合作。
(三)宁夏对台经贸优势:土地资源和电力资源丰富;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大,人均发电量居全国第一位,风能开发居全国前列;特色产业(能源、化工、新材料、农产品加工、机械装备)合作空间较大。
(四)宁台经贸合作机遇:
1、两岸经贸政策拐点来临,宁台贸易、投资交流空间将扩大;
2、国家近期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沿海数万家台资加工贸易企业将加速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3、台湾面临产业升级与转移,机械、电子等积极“西进”大陆;
4、新材料、农产品加工、机械装备等既是宁夏的特色工业产业,也是台湾的传统优势产业,双方合作潜力巨大;
5、两岸观光旅游日趋放开,有利于开发宁夏旅游资源。
(五)宁台经贸合作建议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通往沿海地区的快速通道;
2、发挥宁夏特色产业优势,推动宁台产业合作与对接,加入两岸分工产业链;
3、利用国家近期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机会,积极承接沿海台资加工贸易企业向宁夏转移;
4、通过引进产业链较长的大企业,吸引上下游大量台资配套中小企业进驻宁夏
5、在引进台资工业企业的同时,推进宁夏餐饮、物流、零售等第三产业的配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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