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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爱心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新规

05/22/2008/10:42
华夏经纬网
 

  宁夏新闻网讯 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掀起一场空前的捐助热潮,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事业的捐助,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做出新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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