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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04月09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配合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实施,在具体评定企业管理类别中更好地体现区分企业技术性违规和实质性违规的精神,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署监〔1999〕34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240号)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也免缴保证金。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有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1999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企业的评定记录。

五、应按本通知规定对原评定的企业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

六、各海关于1999年12月30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对外公告。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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