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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指在中西部地区是: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渡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
政策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精神,我省决定以下地区为可执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云浮市、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高州市、信宜市、龙门县、封开县、怀集县、德庆县、清新县、连州市、佛冈县、英德市、连山县、阳山县、连南县、乳源县、乐昌市、始兴县、南雄市、翁源县、曲江县、仁化县、新丰县、东源县、龙川县、紫金县、和平县、连平县、兴宁市、平远县、丰顺县、大化县、五华县、蕉岭县、梅县。
设在上述地区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前60日内,将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收机关,并上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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