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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部分经济较落后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04月09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指在中西部地区是: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渡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

政策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精神,我省决定以下地区为可执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云浮市、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高州市、信宜市、龙门县、封开县、怀集县、德庆县、清新县、连州市、佛冈县、英德市、连山县、阳山县、连南县、乳源县、乐昌市、始兴县、南雄市、翁源县、曲江县、仁化县、新丰县、东源县、龙川县、紫金县、和平县、连平县、兴宁市、平远县、丰顺县、大化县、五华县、蕉岭县、梅县。

设在上述地区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前60日内,将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收机关,并上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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