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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04年01月05日09:41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明日进行调整,调整后关税总水平将由目前的百分之十一降至百分之十点四。

  中国海关总署今天就调整相关事项表示,通过对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的调整,中国明年的进口税则税目总数将比今年的七千四百四十五个增加三十个,同时中国还降低了进口税则中两千四百一十四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进口税则普通税率则保持不变。

  中国将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十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三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百分之二十下调至百分之十五,其它维持不变。中国还对二百零九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二十四个税目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针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海关总署表示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九百零二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二十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也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

  根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在二00四年对原产于越南、泰国、新加坡等东盟九国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但各国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而自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已并入其中。

  对于明日起实施的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关确定二00四年两地首批适用《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分别为三百七十四和三百一十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详见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加到7475个。

  二、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算术平均税率)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三、继续对感光材料、冻鸡产品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征收方式。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它维持不变。

  五、出口税则的商品税目及税率不变,为避免产生歧义,个别税目条文增加了商品注释。

  六、2004年对209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4个税目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七、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

  (一)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东盟9国(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各国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已并入其中)。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税目分别为238、330和131个。

  (三)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

  (四)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74个。

  (五)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11个。

  八、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这些税目的商品是否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3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九、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时,优先执行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

  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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