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财经资讯 -> 咨询服务

 


台商陈先生询问大陆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2005年03月30日00:00
华夏经纬网

上海台商陈先生问:最近,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变化,台商应该负担哪些保险费用?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和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台资企业应该法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该《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也就是说,台资企业还要依据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 那么,台资企业承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呢?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台资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台资企业按照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台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工资总额的6%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年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台资企业在了解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险费缴纳比例的同时,还应知悉以下事项:

一、在本《条例》施行(1999年1月22日)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台资企业,应当自1999年1月22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台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1999年1月22日以后设立的台资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如果台资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台资企业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保险登记手续。

三、台资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台资企业和其所属职工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属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台资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缴纳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缴费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七、缴费企业应每年向企业职工公布本企业全年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台资企业作为缴费单位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缴费记录;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拆讼。

  
发送给好友】【打印 】【 关闭窗口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网友昵称: 匿名
评论内容:        (剩余字数: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评论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热点文章排行
热点专题
频道特别推荐
两岸经贸 热点投资
走近台商 投资大陆
企业采风 热点观察
商战精英 财富话题
聚焦开发区
招商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