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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有哪些规定

2005年03月30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大陆何女士问: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有哪些规定?

    答: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 未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在境外探望的,假期20天。

    父母已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望在台的亲兄弟姐妹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在境内探望,假期20天。 台胞职工回祖国大陆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祖国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凡首次出境探亲,可给假6个月。

    出境探亲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但不包括路程假。路程假按实际需要给予。 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确系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的,其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内地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路费,境内假(职工所在地至出境口岸)往反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台胞、台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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