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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赵先生问:台湾居民大陆就业及其管理有何规定?
答:台湾居民在祖国大陆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湾居民可在大陆就业并受法律保护。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大陆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须填写《就业申请表》,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大陆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聘雇的台湾居民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
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湾居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所在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湾居民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部门统一制作。被批准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部门对就业者及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劳动部门对就业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运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用人单位聘雇台湾居民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雇。对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台湾居民,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台湾居民的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必须一致,就业证只有在该辖区内批准的就业单位效。在辖区内变更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内地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对其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湾居民,应现令其终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至10倍处以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现令其终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处以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对非法从事介绍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湾居民,劳动部门将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资的5至10倍处以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不符合或违反规定的台湾居民,劳动部门可拒发就业证;对已发就业证的,应予吊销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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