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财经资讯 -> 咨询服务

 


台商谢先生询问台商嫖娼该受何种处罚

2005年03月30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北京台商谢先生问:某台商与客户至所谓“三陪”场所应酬,遇一大陆女子搭讪,后与之夜宿饭店,突遇公安人员查房而被扣留,请问触犯何项法律?刑责为何?

答:该台商的行为已经构成卖淫嫖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之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另外,根据《刑法》第360条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1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根据此决定,国家又于1993年9月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做了详细的规定。 1999年3月26日国家颁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其中第25条规定:“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或者从事盈利为目的的陪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该条例已于7月1日起施行。

  
发送给好友】【打印 】【 关闭窗口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网友昵称: 匿名
评论内容:        (剩余字数: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评论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热点文章排行
热点专题
频道特别推荐
两岸经贸 热点投资
走近台商 投资大陆
企业采风 热点观察
商战精英 财富话题
聚焦开发区
招商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