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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商张先生问:台商喜欢收藏古玩,经友人介绍在大陆购买了一批大陆工艺品,预备携回台湾收藏,但在出境时被海关扣留。请问相关法规如何规定?此案应依何种法律解决?
答:根据海关规定,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件(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发行。对已向海关申报,但不能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口许可证明和钤盖的鉴定标志或文物外销发票的,不准出口,予以退运。
针对上述台商携带的工艺品被扣的情况,应首先认定台商购买的工业品是否属于文物。如果不属于文物,仅是一般工艺品,则海关按照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验放,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由台商委托有关公司报关出口。如果经过鉴定确属文物,则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
国家的有关法规同时规定,对1949年以来制作的文物仿制品和复制品,不属于文物范围的,海关则按一般物品管理。
对由国家对文物实行特别保护政策,由此规定旅客携运、邮寄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海关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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