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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台商张先生问:台商在大陆,如何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答:根据大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定则》,在大陆的台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可按以下规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在大陆的台商对大陆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台商按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至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台商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以及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台商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台商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将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台商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台商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台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台商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台商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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