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财经资讯 -> 咨询服务

 


台商马先生关于如何自行申报在大陆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5年03月30日00:00
华夏经纬网

天津台商马先生问:大陆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陆的个人所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的;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报报酬所得、稿酬谢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凭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的;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秘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大陆境内、境外已纳的个人所科税税款,准予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从大陆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大陆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地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大陆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地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所得来源地与大陆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地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闪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纳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送给好友】【打印 】【 关闭窗口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网友昵称: 匿名
评论内容:        (剩余字数: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评论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热点文章排行
热点专题
频道特别推荐
两岸经贸 热点投资
走近台商 投资大陆
企业采风 热点观察
商战精英 财富话题
聚焦开发区
招商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