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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李先生询问大陆对台商投资项目有哪些审批程序

2005年03月30日00:00
华夏经纬网

漳州台商李先生问:大陆对台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大陆对台商投资项目一般审批程序规定是:除了法律、行焉得虎子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如旅游、宾馆、高档房地产、航空运输、商业、对外贸易、金融、保险、租赁、会计咨询服务、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轿车、轻型车、汽车发动机、发电设备等)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审批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甲)台商投资项目,其中限制类(甲)的审批权由省一级掌握,不得再下放。限额以下限制类(乙)台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的合同、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限额即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台商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性质,分别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企业的合同和章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台商投资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是:按照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发行的性质,分别由计划部门或主管技术改造的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台商投资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凭上述批准文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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