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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海南投资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003年09月24日00:00
华夏经纬网

许多台商在海南投资使用土地时不知道如何办理手续。有的台商只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土地手续不完备;有的只简单找领导批条或因所找管理部门不对走了弯路、错过投产时机;有的甚至因手续不健全在投产后引发经济纠纷。近日,笔者就有关问题咨询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管理处的负责同志。以下将使用土地的办理程序作个简单介绍。

土地使用一般分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况。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核、签订合同、审批四个步骤。

具体为:用地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农业项目使用土地,原地性质为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13公顷以下、非耕地33公顷以下由市县政府审批,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非农业项目使用土地,市县政府审批为1公顷以下,地级市政府为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集体土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核、拟订合同、村民系决、审批等步骤。与国有土地有所不同,一是所使用土地经市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拟订合同后;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签订的合同才能有效。二是如果使用土地属承包,审批权限为乡镇人民政府。 经了解,用地者在办理使思土地有关程序时,必须具备如下资格材料:有关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信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如涉及环保、林业等部门行业管理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根据《海南省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条例,笔者还提醒台商们注意几点。一是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时不得超过最长年限。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年限为70年,承包年限为30年;集体土地分别为50年、30年。二是已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出让,必须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除与原使用权人的合同后,才能进行出让;而已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承包,用地单位可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承包合同。三是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四是需要改变原合同约定使用用途时,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海南省台办 何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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