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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应是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指长期正常经营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大型企业,包括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此类企业;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量(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占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量1/5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该企业应是当地经济的支柱型企业,并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本行业的大型企业;台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另外,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保税工厂资格:1.企业的银行资信好,税务资信情况好;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会计法》规定设帐,帐册健全,科目清晰,原始单据齐全,原料进口、国产成品出口和内销的设置要便于区分,便于海关查帐;3.仓储管理制度健全,原料仓库内进口和国产产品分置,成品仓库内出口和内销产品分置,便于海关监管;企业健全的进出口单证的管理制度,进出口单证齐全。4.在办理海关业务方面,报关员报关年差错率在1%以下;报关员报换单证年差错率在1%以下;5.按规定缴纳海关税费,连续三年无欠税;6.严格执行国家外贸政策,遵守海关法规,无走私违规情事,并向海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为海关提供驻厂监管的便利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生产企业在申请设立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时,还要向海关提交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主管海关要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经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总署核准。
对已经实现加工生产全过程计算器管理的企业条件具备的可采用计算器联网监管模式,即实行海关与企业计算器联网监管,视同海关派员驻厂。
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如发生违法情事,将按《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并取消其经营保税工厂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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